摘要
我国矿产勘查监管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其日趋完善,但依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和基层监管机构无权无力及监管机构层次较多而导致监管无效率的制度不足。在明确矿产勘查监管的目标为督促矿产勘查依法勘查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协调探矿权人与当地民众的关系后,本文提出如下制度完善建议:1、监管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根据矿产资源分布规律来设置矿产勘查监督机构。2、完善监管工作方式,既要注重日常监管,也要注重探矿权年检环节的管理功能。3、依托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实现矿产勘查的"全程监管"。4、加强保障矿产勘查投入真实性的制度设计,如加强审计,明确规定勘查投入的经费使用范围。5、加强矿产勘查监管机构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权力,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手段,增加违法勘查的成本,使矿产勘查监管真正实现监管目标。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30-136,共7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矿产勘查市场化运作法律保障研究(11CFX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