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污染源与环境监管机构之间总是呈现出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状态,而消除这种环境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确立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贯穿于环境监管的全过程之中,并通过环境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加以落实。对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需要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两个方面展开,而合法性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违法惩处制度的配置。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5期65-75,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批准编号12BFX121)
江苏省优势学科资助项目"污染源超标排污的法律规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