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打早打小"带来的打黑扩大化风险以及现行刑法第294条配置法定刑过高的问题,在不可能改变刑法修正结果之当下,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虚线向内划出司法实线,高频运用共同犯罪原理惩罚有组织犯罪,可以合理限缩涉黑犯罪圈;分离特别没收与财产刑的适用,可以避免公正价值和生活常识缺失于司法场合;跟进"洗底",可以抑制其坐大成势;运用牵连竞合原理并罚组织、领导、参加者,可将重刑战车拉回理性轨道。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21-33,共13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10BFX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