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3期1-4,共4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