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的方式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以及行政诉讼监督等,这些监督方式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实效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急需寻求新的有效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的路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备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总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是一种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具备的监督方式。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79-184,共6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87)
2013年度河南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