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在唐朝前期,由于政治清明,社会安宁,大理寺的司法职能受到皇帝及其它行政机构的重视,有效地发挥了其审判职能,为唐朝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由于皇权下降,宦官与地方节度使专权,唐朝中央对全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控制力减弱,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大理寺的效率与地位也逐渐下降,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无法正常履行。唐朝司法秩序的紊乱,又进一步加剧了唐王朝的土崩瓦解。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221-22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