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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自贸区企业重组可递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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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近日发文,就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做了详细说明。根据两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上海1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国勇
出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4年第1期86-86,共1页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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