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无讼的基本价值追求,清代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批饬调处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国法所规定的审判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呈现出调处化的特点,最终形成了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州县官批饬调处与调处化的州县官审判双重纠纷解决机制并立的格局。清代民事诉讼双重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对当时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其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终被近代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取代。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45-150,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多元与一统:清代地方诉讼制度研究--以清末调查诉讼习惯报告书为中心"(项目批准号:12YJC82004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