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公务行为的效力、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三个方面分析妨害公务罪的公务行为。公务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应从法律实质和法律形式两方面进行认定,不可偏废其一,既要强调实体合法,又要重视程序合法;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应由法院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认定,并且在特定情形下赋予相对人认定公务行为合法性的权利。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201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
课题编号:13SKT14
2012年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级重点科研项目:"犯罪疫源性研究"
课题编号:GZY201201-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