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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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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作者 肖中华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1期97-108,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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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也有人建议,为防止封存的随意、轻率、相关环节的决定均应当慎重进行,有必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决.对此,写作小组也分两种意见.认为由法官独任审判主要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数量不足,有的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至于此种方式是否妥当,尚有待于理论的深入论证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 6于志刚.关于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8(10):40-45. 被引量:15

共引文献60

同被引文献252

引证文献35

二级引证文献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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