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对于仲裁中的"一事不再理"问题理论分歧比较大,实务操作也存在困难。结合2013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及有关仲裁案例,剖析相关理论、立法与仲裁实务,我们可以对仲裁中"一事不再理"所涉及的构成要件、异议性质、救济依据等几个重点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进而提出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切合我国国情的新建议,应在《仲裁法》中尽快将"一事不再理"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其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一事"的构成要件,包括同一主体、同一标的和同一事由及其判断标准等;在《民诉法》中亦应增加相应内容,以保持仲裁与诉讼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性,促进相关理论研究与应用。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39-244,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