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在民法国家的物权立法中虽都不同程度地予以承认和确立,但其内容和表现因立法例不同而各有差异。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僵化、缺乏弹性等诟病。建议将物权法定原则做一些缓和处理,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为其增加一些弹性和柔性,使其"刚柔相济",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立法的建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179-180,共2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