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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法律性质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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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相较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决定权的内涵更为丰富。表现为,决定的对象多层面、决定的性质多属性、决定的形式多种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人长期把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决定权等同起来,严格说来,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在逻辑上,二者是种属关系。基于此,笔者拟对人大的“决定”及其法律性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作者 赵立新
出处 《人大研究》 2013年第11期39-39,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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