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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之主客观结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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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出现的结果比其所预期的更重,即为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对于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有一定意义,有自己的存在价值。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犯罪行为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同质的加重结果,且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基本犯罪应当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对基本犯持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持过失。
出处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1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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