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与普通程序不尽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理念,它设立的目的在于对现代司法诉讼乃至法治进行补偏救弊。但是,该程序也面临着与普遍法治原理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与诱发滥讼的矛盾、司法扩张而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等诸多难题而无法根本克服。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和司法环境以及社会背景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实难发挥其预期的效用。因此,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改革不应急于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而应致力于现行简易程序的完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高度统一。
出处
《经济师》
2013年第11期62-6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