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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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宏.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特征再探[J].检察实践,2000(C00):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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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华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2):31-32.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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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东旭,任红梅.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析[J].人大建设,2016,0(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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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湘.浅谈巨额财产不明罪的主体范围[J].天津检察,2008(6):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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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阮方民.“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辨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30(2):91-97.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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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凡,姜青.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下)[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1):43-44.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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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蔡雪冰.以“国家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立法解释辨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3):100-103.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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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钱业弘,赵永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何时生效[J].人民检察,2000(8):51-52.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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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薛宇航,唐佩玉.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探析——基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讨论[J].商,2014(16):1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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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玥.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29):33-33. 被引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