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区内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这样,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境内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区域,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域',加以台湾地区就是'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复杂状况。由于特别行政区之间以及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频繁,两地甚至三地互涉刑事案件将会大量增加,这种情况为各特别行政区及内地界定刑事管辖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很好予以处理,不仅不能及时打击犯罪,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98-106,共9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