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是否可以为公司管理层的雇佣契约和权益资本提供更为安全的治理措施,这一结论尚未得到充分的证实和肯定。文章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7—2011年间的经验分析表明,我国股改后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发挥了一定的治理效用,且该种治理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及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为进一步认识股权激励的公司治理功效提供了新的解释和支持性证据。政策制定部门应注意治理机制的互补作用,为股权激励制度作用的实施提供更好的环境。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3期79-8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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