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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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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出处 《法学杂志》 2000年第1期13-1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王利民:《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载《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第499页至528页
  •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

同被引文献264

引证文献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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