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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137条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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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工程倒塌、造成人身伤亡属重大安全事故,认识基本一致,这里不赘述;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争议较大。笔者认为。
作者 张道国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5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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