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模式。纵观世界司法证明史,两大法系都从自身历史环境中演变出不同的司法证明模式倾向:大陆法系倾向于自由证明模式,英美法系倾向于法定证明模式。我国素有自由证明的传统,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当前有必要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下,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交错适用,并加强法定证明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一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来应该继续朝这一方向发展。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检察院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GJ2012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