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释具有依附性。解释不是法律,更不能超越法律。但是,我国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一些解释性文件不仅在形式上具备法典的特征,而且其中部分条款在内容上直接与法律冲突,或者创设新的诉讼制度,或者违背立法意图。这种"立法式"解释不仅冲击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当扩张了有关机关的权力、限缩了当事人的权利。只有避免"人为"的立法粗疏,加强立法解释,制定《解释程序法》,才有可能减少或者杜绝"立法式"解释之弊端。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9-79,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研究”(项目编号:12SFB301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创新团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