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关系是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一种,因此,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以其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依法享有许多特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要求赔偿时,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民事理赔程序。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11期22-23,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