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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缺陷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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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方式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该规定降低了股东出资的限制,为债权出资留下了法律存在的空间。从债权出资的缺陷出发针对其进行制度设计提出相关意见。
作者 江玲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44期320-3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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