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有权自主决定自身的组织结构,这是自由市场的基本信条之一。本次金融危机中诸如雷曼等机构由于其组织结构过于复杂,在其失败时,监管机构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实际能力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置。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是否应该对"过于复杂和庞大"的银行进行必要的限制,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对该问题普遍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我国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基础上,选择可行的监管方法。
出处
《新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29-32,共4页
New Fina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中国的应用>(项目编号:07BFX077)阶段性成果
上海财经大学创新基金项目<巴塞尔跨境银行处置的国际标准以及在中国的应用>(项目编号:CXJJ-2011-359)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