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检测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现实情境下,检测机构对消费者个人送检设置种种障碍拒绝检测。检测机构拒绝个人送检的行为违背基本社会正义,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侵害,变相剥夺了个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也使公众丧失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重要机遇。消费者应通过不同的救济手段实现自己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政府应发展简便易行的消费者个人送检的途径,同时加强对现有质检机构的规制,强制其接受个人送检。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