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适用的范围狭窄以及制度内容与上位法之间存在抵触问题,严重制约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而水资源保护的实践需要要求继续贯彻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由此,必须尽早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相关立法。鉴于不同位阶的法所具有的效力权限不同,要解决水资源论证制度现有立法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并须注重专门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先进行难度相对较小的分散立法,在水资源管理相关立法中增加水资源论证制度内容,以此为基础总结经验教训,再进行整合性的专门立法,最终构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互协调的完备的水资源论证制度体系。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13年第8期24-29,共6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