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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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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枉法仲裁罪”,将枉法仲裁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该罪设立至今,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实务中也鲜有判例,在此,笔者试就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些探讨。
作者 余文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7期61-6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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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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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按照我国当前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就可以看作是轻罪,而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除了极少数的几个犯罪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外,其他情节犯的法定最高刑都是3年以下.所以,从总体上,情节犯应当属于轻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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