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设置了有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适用程序。特别是首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系统的规范,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地点、审批程序、监督主体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和解释,并明确侦查监督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从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及监督情况来看,对有些问题应加以规范和解决,特别是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立足侦查监督实践,通过对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监督实务的实证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研究,有助于健全完善这一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7期24-2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