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历史上,男子是财产继承的主角,汉朝中期以后,寡妻在法律上无财产继承权,只有财产管理权;女儿则在一定程度上(即无兄弟的情况下)有财产继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儿不能以其他形式继承家庭财产。作为继承的一种形式,女儿可以分得嫁妆;在南宋,法律规定即使有兄弟,其姊妹也可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种财产继承权向男子继承权的独尊地位提出了挑战。当然,受制于妇女在当时宗祧继承与社会生活中的状况,这种挑战只能是短时期的、很有限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18-125,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化解当今矛盾纠纷的启示研究"(项目编号:2011BFX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