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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费能否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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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某人员2008年8月到我单位工作,于2012年10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发现其医保缴费不足10年,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核定过渡性医保,结果出来以后,其不同意,要求以前单位为其补缴2006年2月至2008年7月的医保费。前单位以该段时间为非强制缴纳医保期拒绝其要求。请问,现本单位可以用前单位的名义为其补缴医保费吗?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8期66-6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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