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65-68,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为11YJA82006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