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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和认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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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作者 孙国祥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65-68,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为11YJA82006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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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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