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法律客观性的陈述,既可以是一阶命题,也可以是二阶命题。二阶命题关注适于法律的客观性的根本性质,是法律客观性的真正难题。传统理论对客观性作出了强弱两分,并试图证明法律具有强的或弱的客观性。但是,它们皆不能合理解释法律及其实践的性质。事实上,适于法律的客观性既不是强的也不是弱的客观性,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中度客观性。法律的中度客观性源自法律实践性之本然,它对法律实践与法治提出了正当且充分的规范性要求。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4-132,共9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