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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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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作者 陈化琴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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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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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5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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