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源性医疗纠纷主要为药源性疾病引发,如何防范和正确处置药源性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之一。药源性医疗纠纷从发生原因上可分为由药物自身问题、药物应用环节问题以及患方问题三类。由于药源性医疗纠纷多伴有难以估量的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加之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方对某些药品流通与使用环节的合理合法性举证困难,药源性医疗纠纷处理较为困难。目前可适用于处理药源性医疗纠纷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较多,在实践过程中应根据药源性医疗纠纷发生的不同原因选择不同的司法依据。
出处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3年第3期138-140,共3页
Jiangsu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