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面临主体、时空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合理性与技术性深层次困境。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是环境保护经济措施,更应该是发展权补偿和平衡的环境保护社会性措施,这是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流域生态补偿需要重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应该转向对主体间交往关系本身的保障,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与其说是保障主体权利,不如说是保障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本身。这要求流域生态补偿关系法律调整应该以直接规制为主导,为行政监管、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运作以及流域主体间利益沟通与自主选择等提供充分透明的程序机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36-145,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AFX014)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项目编号:09CFX039)
教育部2013年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研究--以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为例"(项目编号:13YJC820045)
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水事研究中心"2012年度项目"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2B005)
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低碳时代的地方环境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269)
吉首大学2012年度博士科研资助经费研究项目"区域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sdxxcfxbskyxm201202)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