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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谁应当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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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毫无疑问,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帐户部分必须进行投资才能够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投资是目的,投资必须有能够承担责任的投资行为实体来实施。在此之后,才涉及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的创新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要进行投资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是不是任何机构都能够充当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呢?哪些机构能够真正地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呢?在经济学中,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本文将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出发,来探讨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投资机制的选择问题。 一。
作者 魏珊
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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