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移民补偿方式是长期困扰我国水电工程移民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当前施行的"开发性补偿"移民政策虽在一定时期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该政策在移民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和补偿数额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投资性补偿"的提出借鉴了经济学中的价值转移理论,将移民补偿分为"长期补偿"、"安置补偿费入股"和"土地使用权入股"三个阶段,该机制更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并有利于逐步实现水库移民和库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5-9,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安全基本法律问题研究"(12JJD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