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一些地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为方便职工,对有初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考勤卡等)的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也予以受理,但受理后,用人单位有时会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关权益,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由仲裁委员会确认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告知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不过,在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该条却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第6期66-67,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