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等院校目前的审计体制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审计处,审计处直接向主管副校长汇报工作,并受其领导,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2004年4月教育部颁布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等重新定位,指出“学校审计工作是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高等院校内部审计部门的责任,为开展审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9-80,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