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试图论证司法机关不应将追赃、退赔作为满足财产犯罪受害人侵权赔偿请求的唯一办法。为了使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在程序上应当选择最佳方式。司法机关应以受害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的全部满足为目标,使公民的财产权益置于严密的诉讼制度保护之下。作者建议最高审判机关应尽快对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诉权问题作出符合立法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在我国司法中真正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4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