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们经常看到本应“同舟共济”的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却存在着很“紧张”的关系,实践中也不断暴露出来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实现股东权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探索的焦点。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增加的累积投票制似乎让小股东们看到了一丝希望。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18期319-320,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