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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者:A建材公司为原告,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A公司于2012年6月与某项目部(下称“C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于2012年5月起向该项目部供应钢材,但双方钢材款项一直未结清。截止至2012年9月,该项目部尚欠原告巨额材料款。被告B公司与C项目部于2012年4月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作者 蔡祥 郝肖赞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3年第5期113-113,共1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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