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原体例"是宋代社会及司法活动中的固有词汇,是百姓在生活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准则。"乡原体例"经常出现在朝廷立法之中,是司法官裁判乡村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乡原体例"广泛运用于与朝廷有关经济交易的行政管理事务之中,反映了宋代关注民生、重视的司法理念。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56-62,共7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课题"法律史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变迁"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2B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