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10年来,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时,没有充分利用其享有的自治权,对有关规定作出与当地资源优势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细化和变通,致使为增加就业岗位和提升就业能力而施行的政策未能产生明显效果。为从根本上解决公民就业需求,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改变为促进经济增长而允许"适度失业率"存在的传统观念,以保障"有劳动意愿的适龄公民都能实现就业"为根本目标,建立与产值结构变化相协调的就业岗位供给制度,并在准确理解宪法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公有制(经济)之下保障公民有效就业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经济)之下保障公民稳定就业的制度机制。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8-124,共7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新形势下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09&ZD011)
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的困境与对策研究"(11SZYQN76)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2XWD-S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