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往的高校体制的弊端之一是高校缺乏适应社会、面向社会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自主办学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高校享有的 8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即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但任何权利都有制约 ,法律在赋予高校以广泛的自主权的同时 ,还设置了制约机制 。
出处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85-88,共4页
Yantai Teachers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