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在诉讼上所主张事实的作出的陈述,特别是于己不利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为表示承认.从而使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项证据法制度。自认制度的主旨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以提高诉讼效率,但客观上却有负面作用,即虚假自认的非真实性侵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发展完善自认制度、克服其负面作用,首先须明确其限制性适用规则。笔者特作此文,与学界同仁探讨。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