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修辞的运用过于重视实现纠纷解决的目标,而忽略法律修辞对规则意识培养的作用。学者们关于法律修辞理论的研究亦专注于法律修辞如何有利于解决纠纷,强调判决可接受性和听众因素的重要意义,而忽视法律修辞在实现法律正义方面的作用。修辞追随正义,法律修辞亦应当致力于法律正义的实现。由于践行法律正义的具体表现通常是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因此司法中的法律修辞不能简单定位于满足个案纠纷解决的需要,而更应当注重培养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法官作为掌握法律规则适用权力的主体,应当作为首要的规则意识培养对象。只有法官遵守法律规则并有效推动全社会遵守法律规则,才能在根本意义上促进纠纷的解决。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9-47,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CFX002)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2BFXJ0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