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域权索争端在当代凸显出国际化、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和无序化的特征。我国作为争端核心国在权索主张的法理根据上存在并用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的矛盾。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为核心的冲突法方略可以有效实现这种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的融合,有助于我国与周边国家海域权索争端的解决。作为规则,冲突法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作为方案,冲突法的有限性则是有效的。冲突法的自律本性及其二级思维对包括海域权索在内的一切争端有无限有效性。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以及立足自律之上的二级共识,三者构成我国海域权索问题的综合解决方案。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16,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1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C8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