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效力的弊端,主要是其正当性、效力内容、形式效力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这些弊端的原因,一是历史惯性和制度缺陷的相互作用,二是理论研究的混乱加剧了检察解释效力的困惑,三是缺乏现代法治理念。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效力的对策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明确制定原则,赋予其正当合法性;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避免产生效力混乱;严格检察机关司法解释的产生程序和形式;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效力冲突的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解释的效力冲突,主要包括与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冲突,应逐步完善。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12,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一般项目(GJ2009C09)